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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评析〗

虽然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但仍有权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权。对第 38 条第 1 款 13 项内容作出决议的必须书面作出,并作为记录与证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评析〗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未要求进行审计。然而实践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监管,公司的财务违规现象屡见不鲜,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虚假的财务信息也给经济活动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不利因素。在加大财务监管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公司法在第 165 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表明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法审计。本条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是对前述规定的强调。

当然,公司法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只能作这样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具体的相关问题应当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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