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根据这一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是指股东必须在50人以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但股东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联合,所以人数不宜过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较为封闭,股东人数过多反而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公司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组成的,没有股东出资,也就没有公司资本。因此,对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股东出资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出资之和不得少于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等。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要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三是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则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共同制定是指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们取得协商一致,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必须有确定的公司名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专门设立一节进行规定。所以设立公司,应当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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