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从形式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者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参加的会议。之所以称作“会”,是因为其不是常设性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为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当然,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明确委托事项、授权范围等。
2.股东会的性质是权力机构。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表明了股东会的性质,即“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作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大的方面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所有者权力。股东会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哪些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划定了具体的范围。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做到不失职。同时,股东会也不应当超越职权,代行公司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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