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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弟替哥讨说法被打 打人者赔偿又被判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洗脚城里扎伤人 积极赔偿获轻判被告人温某在与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等人偶发矛盾产生纠纷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琐事打伤他人 伤人者被判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帮忙砍死行窃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所谓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予以了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过限的甄别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光银、祝庆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祝光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祝庆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故意伤害案件中防卫过当的认定被告人张某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当性。虽然理论界对于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须具备防卫意图存在必要说与不要说的激烈争辩,甚至有学者为坚定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而彻底否定了防卫意图的必须,但防卫意图对于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仍应要求行为具备防卫意图。
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辩护词 本案唯一证人庞树波证言出于推卸责任,对于事发经过中的关键情节或避而不谈或闪烁其词或妄加编排,比如他的证言称“说要报警”,实际他并未报警而如被告供述所说是打电话叫人来威胁被告人,还和受害人一起使劲敲打被告车玻璃拽车门的情节导致被告人慌忙“逃跑”,因此该证人证言不能完全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词 赵某辉等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而程序的不公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相悖,也不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求。因此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来看,其行为不满足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求。另外,本案证据显示,在赵某辉等人进入院内之后,被告人曾经询问谁?而赵某辉等人并未两名身份,只是强行破门而入因此引起被告人的反抗。(P144)对此行为,完全出于本能反映。应当认定为避险行为。而非妨害公务。
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词 从案发现场大面积甚至抛甩状的血迹可以得知,如果陈某对陈大林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正常情况下,陈某身上应当反映较多的死者陈大林的血迹。但是被告人陈某身上并没有发现与现场情况相吻合的陈大林的血迹,存在重大疑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刑事辩护词 公诉机关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与被告一方的立场是对立的,但本案公诉人能本着公正原则,明确指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足见在该过错认定上应当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被害人过错,未予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是明显错误的,该错误是导致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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