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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的证据审查从证据分析的角度看,本部分属于补充性质,主要由当事人韩元对本案的背景情况进行简要陈述,并对自身《讯问笔录》存在的若干疑问当庭给出合理解释。对于无罪辩护而言,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并不起决定作用,但是为了辩护体系的完整性,当事人作出适当辩解亦无不可。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共犯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本案被告人丁某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观点一致。对于被告人赵某庆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用力将被害人推倒致轻伤应否定罪处罚,胡某虽然推倒了赵某,但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胡某对赵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处罚。
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五个被告人在半天时间内,两次碰到被害人欧阳冬,并随意对其进行殴打,虽为同一对象,但被告人系无事生非,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正在行凶的人进行反击构成正当防卫段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当段伟闻讯赶到现场时,苏某等人对段父的伤害行为(苏用刀将段父前臂、下巴砍伤的行为,已构成轻微伤),而且舒某等人的伤害行为仍在实施。为了制止苏某、舒某等人对段某正在实施的侵害,段伟才实施对舒某的伤害行为。但段某造成舒某重伤,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伤害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理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形态,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要么不负刑事责任,要么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议较大,特别是对于具有互殴情节的案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存在争议。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确,有时候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罪名之间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
关于故意伤害案中对方先动手及有无过错的思考对于故意伤害案中,先动手的一方,从法理上来讲其肯定具有过错,但是是不是就是在量刑时所需要考虑的“被害人有过错”中的过错?不然,过错本身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理应理解为一种过失行为。但是当其先动手时,其主观上的过错已不再是过失行为,而是上升到故意的主观状态,起码是间接故意的状态,具有放任、听之任之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追求状态。此时,如果仍然按照过失行为来对其认定,无疑违背了刑法的精神。
持刀解救被困朋友构成故意伤害被害人华某等铜矿人员围殴陈某、黄某等人,不法侵害行为一直持续发生;华某抢夺被告人手中的水果刀,是为了殴打黄某,阻止黄自卫,黄某挥刀为了避免被华某等人围殴,其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故黄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刑规定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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