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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592民事诉讼馁与仲裁制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法院不得以职权认定财产无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作为申请人。一切公民、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发现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都有权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不得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如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该公民有住所和居所,两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是公民自然死亡的对称。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称为宣告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明如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向接受申请的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诉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关于法院通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对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的规定 为了给当事人准备开庭审理留有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鉴于开庭日期是法院根据审理前准备情形单方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席庭审,对当事人应当采用传票传唤。应当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开庭前三日内才送到,更不是开庭前三日才发出开庭通知,提前发出开庭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
关于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 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一贯遵循的“两便原则”。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就是人民法院派出流动法庭,轮流到民事案件发生地就近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开庭审理的主要形式,本条规定正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实施。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和审前调查,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样才可以使人民法院解决争议实现全面、彻底。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除人民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没有理由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由的,书面通知应被追加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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