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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受诉人民法院除自行调查以外,对在外地的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这样可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委托调查是一种法定调查方式,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为了保证调查事项的完整性并以此满足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除根据委托调查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调查外,如果发现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证据,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审判组织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及时知晓负责审判的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以便日后开庭审理时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也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础。
关于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规定 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他们提出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包括:再次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还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通知当事人补正;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反诉是否符合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何事实和理由;查明有无必要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否需要对可能灭失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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