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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54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是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起诉。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起诉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3.审判组织特殊。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5.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院长批准。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法院审查决定。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可批准免交;反之,对于那些有能力交纳的当事人,不批准免交。一

7.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都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所谓选民资格,是指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对选民进行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经过登记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登记的情况,制作选民名单在选举前3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承认其选民资格。

我国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人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按照上述规定,在我国公民中,有两种人没有选举资格:第一种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其未成年而没有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种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因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而丧失了选民资格。对这两种人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发给选民证。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虽有选民资格,也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发给选民证。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果把不应列人选民名单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或者把应当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没有列入选民名单,名单公布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认可,可向当地法院起诉,对这种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选举期间,围绕选民资格问题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这种争讼就是选民资格案件。它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他有关的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依法向本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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