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律关系竞合可否一并审理?
【案情】
黄某在乡镇某水库旁建肉羊养殖场,杨某(受雇于黄某)和另一工人铺设水泥漏粪板。2015年10月2日杨某铺设水泥板时,脚下的水泥板突然断裂造成杨某掉下坑中被断裂的水泥板砸伤头部和腰部,经鉴定杨某第十二胸椎体及第四腰椎体压缩性骨折8级伤残和左侧第八肋骨10级伤残,送院治疗10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9905.72元。现杨某起诉黄某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因水泥板系黄某从某水泥厂经营者廖某处购买,经检测断裂的水泥板是没有钢筋骨架的伪劣产品,故黄某欲同时向法院起诉廖某。
【分歧】
关于该案可否合并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合并审理。在审理实践中“一案一诉”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成文的规则。本案应根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两个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一并审理。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利于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效率,本案可以合并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目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时可以有数个诉讼请求,是可分之诉讼的,并且普通诉讼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本案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属于诉讼标的的合并,实为普通诉讼并且本案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后是可以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合并审理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司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并且能够减少原、被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从而达到便民诉讼的效果。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有关联的纠纷案件通过合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该案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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