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提出返还彩礼是属于反诉还是并案审理?
【案情】
原告涂某与被告熊某于201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开始分居生活,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因结婚给付的彩礼。
【分歧】
对于被告的反诉是否成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反诉成立,因为被告的诉请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且本诉的处理结果与反诉请求有相应的利害关系。
第二种意见: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来说,被告的反诉都不能成立,本案应该合并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反诉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第二、根据反诉的三个特点,再逐条予以分析:1、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仅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在实践中,依照农村风俗,彩礼的给付还涉及到双方父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往往还包括缔结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在诉讼主体上不完全重合,如果以反诉处理,必然会遗漏当事人;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退还彩礼是要以离婚为条件的。本案中如果原告撤诉,那么被告“彩礼”则毫无立足之根据了。故被告的要求并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它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它会因原告杨某之诉的撤回而终结。3、本案中,本诉的目的在于要求离婚,被告诉请的目的在于要求返还婚约彩礼,一个是要求解除人身关系,一个是要求金钱给付,不符合反诉抵消、吞并本诉目的的特点。
综上,该案中被告的诉请不构成反诉,但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可将离婚案件与婚约财产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作者:新建区人民法院 郭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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