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延期审理,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使人民法院在已经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后,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开庭后不得不停止,需要推延审理的日期。延期审理是有条件的,不能随意滥用延期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延期审理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是指有些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不到庭参加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决定延期审理。
2.因为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在开庭审理后,如果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当庭得出结论的,需要延期审理,待核实当事人的申请后,再继续开庭。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在开庭审理的工程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及补充调查时,应决定延期审理。因为这些工作不能在当庭完成,必须在闭庭以后,由审判人员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才能完成。待完成这些T作以后,再重新确定开庭日期,继续审判案件。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具体掌握。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生病,不能继续参加开庭;对离婚案件,如果继续开庭审理,可能出现意外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案外人的利益,必须通知他参加诉讼活动等。
延期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继续开庭的日期。延期审理后再开庭时,以前的诉讼程序仍然有效,非经法定原因,不需重复以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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