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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哪些内容

日期:2013-04-2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件的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则应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上对所有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即法庭调查证据的全部情况。

(7)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情况和内容。

(8)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请求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等。

(9)评议和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宣告裁判的情况。

(11)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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