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又称开庭审理笔录,是书记员对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而作的真实记录,它反映了法庭上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全部审理活动和诉讼活动情况,是庭审T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
法庭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当事人和其他}斥讼参与人有权要求了解其内容。同时,为了保证记录的准确性,案件审结后,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过合议庭和书记员核实,确认遗漏或者差错同意补正的,由书记员把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如果合议庭和书记员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不予补正的,由书记员将申请内容和不同意补正的理由,在笔录中加以说明。法庭笔录应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经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没有遗漏、差错或虽有遗漏、差错但已作了补正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将未签名盖章的情况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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