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中,总有当事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到场参与诉讼,给诉讼造成阻碍。被告拒不到庭案件的增多,增大了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法律有必要规定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处理方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并非不能审判。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属实,原告的请求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解决纠纷的平台。对于诉讼程序我们应当逐渐树立正确的意识。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是一种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到庭的,法庭可以将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庭的,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如果法院前去送达,但是传票没有送达到对方,对方又下落不明的,可以申请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开庭后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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