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交由审判人员承办,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审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义务;二是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参与该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的比例,本法未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审判组织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及时知晓负责审判的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以便日后开庭审理时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也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后,可以根据需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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