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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592民事诉讼馁与仲裁制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对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时,无人申报权利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公示催告发出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有两层含义:(1)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故称之为“除权”;(2)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从这层意义上讲,除权判决也具有确权的性质。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是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同样,公告期间届满,虽无人申报权利,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够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判决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在知晓判决内容后,另行提起诉讼;可以使社会众多成员获知其内容,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时,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时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完全可能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的公告规定。对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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