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因安全不到位,受到第三方的设备危害(原因由雇员引起),法院在受理雇员的起诉中,将雇主与第三方作为被告在案件中一并审理。因存在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法院是否应分开审理,还是可以将两种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现在基层法院大部分都分开审理。请问高院对此如何解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解答:根据介绍的情况看,雇员在使用第三方的设备时,由于雇主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雇员受到伤害。此种情况中,雇佣关系与使用第三方设备受害之间的关系结合比较紧密,所以,雇佣关系与第三方的侵权关系是合并在一起案件中审理的,不一定要分别处理。即使存在雇佣关系亦可以按侵权关系对待,因为有《合同法》第122条作为法律依据亦是充分的。
在实践中,第三方加害的侵权诉讼与雇佣关系中的工伤纠纷,分开的前提往往是在不同场所,实施不同的行为。例如,为单位买东西,路上被车撞伤,为单位办事与遭车撞两个行为性质、特点是不同的,完全可以分开处理。而使用第三方设备为单位加工零部件,严格讲是同一个行为的不同环节上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由于结合的紧密性,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也不会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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