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郭达成(化名)经人介绍与方绮(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很快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同居。2009年春节前,双方准备登记结婚,方绮提出郭达成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否则不结婚。因郭达成无钱购房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郭达成提出分手。方绮却又索要分手费30万元,郭达成权衡轻重,被迫无奈,只好举债20万元买了一套住房,违心地同方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郭达成因意外地继承了一笔25万元的个人遗产,要拿20万元还债。但是,方绮却坚持说这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拿来还郭达成个人的婚前债务。郭达成实在忍无可忍,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方绮则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以离婚判决主张平分夫妻财产。法律会支持谁?
如经调查核实郭达成确因胁迫而与方绮结婚,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认定这桩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支持郭达成的撤销请求。至于郭达成继承婚后个人继承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方绮无权主张。其企图以离婚诉讼主张平分这笔遗产,依照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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