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在非丁作时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例如,公安人员乘车回家遇到有人殴打乘客,受害人见他戴大盖帽知其是公安人员并向他请求保护,公安人员因自己已下班而有意回避,对歹徒殴打乘客见死不救,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必须区分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和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的界限。在正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之外公务人员是作为普通公民而不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而出现的,因此他们在工作时间之外对申请保护人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不能视为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这只是个人的思想品德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法律问题,不应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但对某些负有人身保护职责的机关,如公安机关不在此列,他们处于随时待命的上岗状态,他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予以答复并提供保护,更进一步讲,只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身着公务标志,无论是否在上班时间之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认为他们是在岗状态,他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履行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不作答复的都应属行政机关的行为,其所在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因此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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