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不予理睬;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不予接受;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不予传唤;不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有关事实,等等。
2.当事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3.出于袒护被诉方的目的,应当立案审理的案件而驳回起诉。
4.在审理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喋喋不休的发言不予制止,言听计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不断指责,甚至终止其发言。。
5.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全部接受,视为“铁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一概不予接受,视为“虚假的材料”,等等。
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了诉讼程序,就会导致错误的判决、裁定。在批驳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问题时,也要根据事实,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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