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而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竟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系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表明,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证券公司经营的只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证券,反过来也就是说场外交易是非法的,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同样是非法的。
所谓“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进行的证券交易,又称柜台交易,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或通过面谈、电话、电报、电传、电脑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场外交易的市扬即场外交易市场,它通常是非集中交易的市场。正是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较严格,而相当一部分证券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才会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在我国这样一个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国家,尚不具备发展的条件,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管,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场外交易往往没有固定的集中统一的场所,组织性较差,在流动性和稳定性方面都不如交易所内交易,比较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场外交易市场一般采取议价方式个别成交,因而价格只反映单一证券供需双方的价格情况,不能反映整体市场状况;证券在场外市场交易的公司,难以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所以,我国严禁任何形式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由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交易所获取的一切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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