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是指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上市交易业务而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我们知道,证券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等。作为证券市场主体之一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它是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应者之间的“桥梁”;在证券交易市场,由于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它又是促成交易完成的“中介”,所以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是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与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应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按照本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审查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依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还必须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公司才告正式成立并可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证券公司成立后,即应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所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如果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开业后又擅自停业,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和利益,这样的证券公司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国家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也不允许这样的公司继续存在。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这里所称“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证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证券公司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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