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离婚与否都不能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财产各自所有。
二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若离婚时一方想把全部债务或大部分债务转给另一方,免除或减轻其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转移债务承担的,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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