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比较判断作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将寻找法律上的依据。我们经常听到法官私下议论判决中情与法的冲突,即是证明。他们说某某案件的判决,虽然合法,但于情于理不合;某某案件的判决,虽然合情合理,但于法不合。
举例:保姆要求分割遗产案件。彭某某夫妻雇了一个保姆,凶犯王某向彭某某借钱不成,便怀恨在心,将彭某夫妇二人砍死,并致保姆伤残。保姆请求法院判决将彭某某夫妇的遗产由自己继承。经请示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认为,住在彭某夫妇家中的保姆,被凶犯杀伤致残,而彭某夫妇也同时遇害身亡,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蒋某并非因保护雇主一家的生命而致伤残。但与此同时,一方面保姆住在雇主家中,带了3个月孩子,遗产可以包含保姆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按照民法规定的雇佣人责任的原则,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遭到了损害,应由雇方承担责任。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采扩张解释方法,最后判决适当分给保姆遗产以作补偿。
举例:天津发生的“泥人张”案件。“泥人张”艺术是无形资产,应由“泥人张”的后代继承。但因战乱,这个艺术濒临失传。全国解放后,被告“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将“泥人张”艺术从失传的边缘挽回。改革开放后,“泥人张”的传人便跳槽单干,并将“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告上法庭,控告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和原告成为“泥人张”资产的共同所有人。该判决无任何法律根据,判决结果是不合适的。比如,如果我们看到路边某个房子破坏了,然后我们把房子修好,把房子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适的。虽然我们付出了劳动,但房子仍不是我们自己的。该案中,被告使用“泥人张”称号的时候,原告中的很多人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已经得到默认。改革开放后,“泥人张”传人跳槽出来,不但不感激被告抢救、保全了这一艺术之恩,反而状告被告,这是过河拆桥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驳回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作出该判决后,应找到妥当的法律根据。
举例:1993年底,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的一起经济案件。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以2处房产进行抵押,2处房产共价值1800万元。甲乙双方协议:借款期限届满,若甲方不能还款,则将2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流抵押,是民法所禁止的。合同到期后,甲公司还不上贷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执行协议规定,将2处房产判给乙方所有。实际上,两处房产的价值远远超出了1800万元。但此后不久,房产落价,2处房产价格又降到1000万元之下;原告马上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诉称条款属于流抵押条款,是法律禁止的,是无效的,现在不要房子了,要求被告归还1000万元贷款。法院能否满足原告的要求呢?若满足了,法律便无公正可言。我国物权法上有一原则,叫物权法定,当时,法律尚无禁止流抵押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按照合同合法的原则,判决合同有效,将2处房产判给原告所有。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了,合同签订的时候,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是向上的。但合同签订之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却下跌了。买房人遂向法院起诉,称:出卖人曾向银行设定了抵押,如果办了抵押登记,在转让的时候,有告知银行的义务,要告知受押人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如果未告知,则该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如果办了抵押登记,有告知的义务,本案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没有告知的义务,该买卖合同有效。
总之,法官对疑难重大案件,作出判决后,要找出法律上的根据是很容易的。审理案件时,可以找到很多判决方法,只要判决结果是公正的,是合情合理的,我们总会找到正确的判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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