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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论坛

何勤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之新中国法学六十年

日期:2013-07-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核心提示】从1949年到现在我们经历的大事件,我归纳了一下,至少有十来个。第一个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个事件对我们新中国所走的道路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二个事件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对于这个事件关注的人较少,但是这个运动的结果,即把旧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里给清除出去、不再担任审判工作,对新中国的法制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一、讲座部分:

叶秋华: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五十七期学术讲座。这次讲座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在法律史学和法律文化研究方面都卓有成就的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律史学家何勤华教授。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远道而来且不顾劳累赶到论坛的何勤华校长!今天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法律史学的资深老教授林榕年老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全体老师以及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其他专业的同学们也前来参加此次讲座来聆听何校长的精彩讲演。现在我宣布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五十七期学术讲座正式开始!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致欢迎辞!

曾宪义: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何勤华教授给我们进行学术讲座--"新中国法学60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主题。何勤华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校长,又是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也是我们法律史的著名学家。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辰60周年,咱们新中国的法学学科到明年是60周年,今天的报告讲的就是这个60周年。今天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有两届会长--林榕年教授和何勤华教授--都出席了这次论坛,这是很荣幸的一件事情。我们法学学科在世界上是很古老的学科,公元十一世纪左右博洛尼亚大学创设了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又创设了医学院和神学院。法学院规范人们的行为,医学院规范人的身体,神学院亦即后来的哲学院规范人们的思想。所以说法学是很重要的学科。在中国,法学学科的历史是比较短暂的,二十世纪初期才开始。咱们新中国是从1950年开始的。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新中国第一位讲授外法史的林榕年教授。当时林老师等教授是聆听来华的苏联专家讲授之后再给同学们授课的。当时的课程名称叫做"国家与法制通史"。我在1956年上学的时候,这门学科的第一部份是"社会状况",第二部份是"阶级斗争状况",第三部份是"国家政权",第四部份才是"法的历史"。第一次法制史年会是1979年在吉林召开的,当时关于学科名称就讨论了很长时间,最后定名为"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法制思想史还没有定名;而我在上学的时候只有"政治学说史",不存在中外法制史的分类。现在的法制史年会规模比当时大很多了,每次年会都有数百人参加,可见发展状态十分良好,而何勤华教授作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现任会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天何教授来为我们法制史的老师、研究生和其他专业的同学做这次讲座,相信大家都会不虚此行!

何勤华:谢谢曾老师、林老师特意赶来,以及诸位老师同学的到来。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的历程非常坎坷、曲折,我们从事这一行的老师也经历了很大的磨难。这篇发言稿源自于我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上的讲稿。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我们应该对法学发展的60年作一些回顾。在座的同学一般是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而我们作为五十年代、四十年代、三十年代出生的人,经历了新中国这一段历程,确实觉得很不平凡,对法学应该有一个反思和总结。

关于法律史学的60年,很多学者著有文章,包括北大的武树臣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俞荣根教授、人民大学的张希坡老师等等。我也是搞学说史的,也应当写篇《新中国法学60年》,但是这个学说面向的范围太广泛。例如从法学学科的角度,有法制史、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并且像刑法、民法都是老的学科。如果从这个角度来梳理,中国法学60年可以写好多内容。如果从学术争鸣的角度,我们新中国60年也发生过很多大讨论,比如法治和人治的讨论,八十年代初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讨论,法理学界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讨论,还有关于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移植的讨论等等,所以从这个角度也可以作一篇很大的文章。如果从法律教育的角度,也可以做出很好的归纳来阐述新中国60年我们的法学教育经历的不平凡道路。所以究竟从哪个角度切入,我思考了一段时间,最后决定从我们经历的重大的历史事件对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影响的角度来论述。

但是即使仅从这个角度出发,文章仍然太大,因为从1949年到现在我们经历的大事件,我归纳了一下,至少有十来个。第一个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个事件对我们新中国所走的道路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二个事件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对于这个事件关注的人较少,但是这个运动的结果,即把旧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里给清除出去、不再担任审判工作,对新中国的法制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第三个事件是1952年的"院系调整"。院系调整使当时成立了四所专门的政法学院,即华东、西南、北京、中南等四所政法学院(当时的西北政法学院还没成立,只有隶属于西北大学的法律系),另外保留几所综合大学的法律系。这个事件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是使得一些老教授离开了教学岗位。接下来的大事件是"学习苏联"。这又可以分成三个小事件:一个是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一个是请苏联专家到我国讲课,再一个是全面引进苏联的法科教材,包括教学大纲和一些专著。当时学习苏联开展法律教育就是以中国人民大学作为一个"孵化器",其他大学的老师都是由这里来培养。当时还有一个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但是其力量与中国人民大学相比较小,其后被吉林大学法学院所继承。再接下来的事件是"反右"。其对法和法学的摧残比前面几次运动都要大,基本上把法学界的有生力量即法学的知识分子都打成右派,或者调离教学岗位。再接下来是1959年的"大跃进"。如果我们翻开1958、1959年唯一的政法杂志就会发现我们的教学课程、学科研究、人才培养都要"大跃进",老师和学生要到农村去参加劳动;它的实质是不按照教学规律、不按照法和法学的发展规律做事,可以说对法和法学的发展雪上加霜,因为全国所剩的法学院系已经不多了,这次又是一个重大打击。接下来就是"文化大革命"。其把残存的一点法学教育资源也彻底摧毁了。当时剩下没有解散的只是西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但实际上也是处于停滞状态了。所以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全国只有三个法律系可以招收法科的学生,包括北大、吉大和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律系。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是到1978年才恢复招收法科学生。其他学校更晚,华东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都是要到1979年。所以"文化大革命"对法学的发展阻碍极大。再接下来就是"改革开放",这个大家十分熟悉了,尤其去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各种纪念会上关于讨论改革开放对法学发展影响的文章、著作、讲演都很多,我就不详述了。因为我们时间有限,无法把这几个事件一一讲述,并且之后我还想留些时间和大家进行互动交流,所以今天的演讲我想详细讲一下前面两个事件,即"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及"司法改革运动",顺便把我搜集到的关于院系调整、学习苏联及反右的资料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我们首先想到的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一个《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个指示中有些话很重要:"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这个就基本上框定了我们后来所走的道路。后面还有两个"蔑视",我认为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待旧法和西方的一个态度。接下来该指示阐述了我们应该走的道路:"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可见当时首先是政策,其次是纲领,而法律只是占到第三位。这个"纲领"不是我们后来的政治协商会议的"纲领",政协的纲领要到9月26日第一届政协会议时才确定,所以这个"纲领"是人民解放军、人民政府的纲领。

我搜索了一下,近年学术界大概有十余篇文章直接研究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一历史事件。关于此事件,学界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该废除《六法全书》,其认为如果当时没有废除,我们新中国法学道路会是另外一种面目。而80%的学者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六法全书》必须废除,这是历史的必然,即使我们今人处于当时的境地之下,废除《六法全书》也是必然的选择。

那么有了必然性是否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呢?这又是另外一个角度了,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其中有学者认为当时废除《六法全书》的做法并不妥当,较有影响力的有一本书和一篇论文。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纪坡民的《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他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清末修律以来由中国法学精英的研究成果集大成者。他列举了很多数据,包括民法、诉讼法和刑法等。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重点讲私法,到北洋政府时期对民律草案的修订,再到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的出台,所以说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中国几代法律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且自1949年至今一直适用,这在《产权与法》一书中也做了统计:《中华民国民法》的债权编和物权编在台湾适用50多年至今没有动过一个字,而制定该法之时是二三十年代,中国还是农业社会,到现在台湾已是工业社会,社会经济状况变化如此之大而法律几无变化就能很好地适应社会,这就说明了其立法水平之高。另外,纪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废除《六法全书》主要是王明的个人行为。王明当时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他是趁毛泽东运筹帷幄指挥三大战役而无暇顾及也无兴趣关注法律的制定的时机而进行废除《六法全书》的活动的。以上是纪坡民这本书中论述的观点。

另外一篇论文是长期担任司法部官员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熊先觉所写的《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其影响》一文。在这篇文章里面他也提到废除《六法全书》只是王明的个人行为。文章中有句话值得注意:"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废除伪法统"是当时国共谈判,国民党政府为了阻挠人民解放军横渡长江,而实现其划江而治的目的,提出了"和谈"的文告,希望"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毛泽东便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针锋相对地逐条给予批驳而驳斥了"伪法统";紧接着(10天之后的1月14日)毛泽东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同国民党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废除伪宪法",第三条"废除伪法统"。紧接着"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当时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借此大做特做其文章,赶忙亲自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抢先于建国前的1949年2月22日以《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由毛泽东签发了。而当时党中央对废除《六法全书》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王明原稿称:"应当把它(指国民党《六法全书》)看作全部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泽东删掉了"全部"二字,将其改为"基本上"。周恩来明确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但是对于周恩来的这个批示王明没有理会,没有遵从。熊先觉先生认为尽管"不是基本采用"的观点颇为遗憾,但总比完全彻底否定它要好些。即便如此,王明敷衍塞责,毛泽东戎马倥偬,运筹决胜,且又不谙悉法律而签发了文件。经查阅原稿,朱德未圈阅,任弼时、董必武、林伯渠已圈阅。其观点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是由于文件系王明起草,又经过了主席首肯,画了圈完成了审批手续。所以说废除《六法全书》是由王明一手炮制的。

熊先觉先生的文章以及纪坡民的书出版之后,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希坡教授写了文章对纪坡民的书予以批驳,文章名称为《废除伪"法统"就是废除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一切反动法律--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在这篇文章中,张希坡教授系统地反驳了纪书的观点,认为废除伪"法统"包括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国革命自始,就存在两个法统的尖锐斗争,从当时共产党领导人的讲话和革命根据地的文件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不是王明一个人的观点和行为,而是我党的一贯主张。《指示》的精神对以后的中央文件以及立法司法文件发挥了实实在在的指导作用,价值和意义不可低估。文章比较尖锐地指出:"纪书的观点是奇谈怪论",其真实的目的是作者根本不主张废除《六法全书》,"在事隔50多年的今天,'纪书'作者却为了一个'伪'字,喋喋不休地争来争去,大做文章,真不知所为哪般"。

另外有篇文章是批判熊先觉的文章,行文更加尖锐一些。作者光尚然,其在《要不要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文中对熊文进行了全面的批判。文章认为:"《六法全书》是当时仰承帝国主义鼻息的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建立阶级压迫秩序的工具。蒋介石通过这种秩序实现其反动统治,压迫剥削人民。所以,《六法全书》本该'否定',宣告《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并不'武断'。……'国民党全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接下来作者说熊先觉的文章"是要把国民党政府拼凑而成的《六法全书》照搬过来,把蒋介石国民党的'法统'继承下来,经历数十年革命斗争而获得胜利的中国人民能够容许这样做吗?废除《六法全书》已是半个多世纪以前的事,现在又把老帐翻出来,这决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否定中国革命史和当代中国史的历史虚无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警惕啊,善良的人们!"

以上就是反驳纪、熊的两篇文章。我们从总结、回顾、反思新中国成立60年法和法学发展的方面来说,废除《六法全书》这一历史事件是值得总结回顾的。该事件对当时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起到了很大的影响。我个人认为,虽然张希坡老师和光尚然的两篇批判性的文章比较尖锐,但我同意张、光两位学者的基本观点,即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绝不是王明的个人行为,它是我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而且关于为何要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当时就有很多种理由。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不允许我们继承旧法,而要打碎旧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我们自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另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建国不久便搞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建立在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着重于市场经济的商品关系,而我们要建立的是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因此《六法全书》的经济基础已经变化了,所以新中国不可能再适用《六法全书》。还有学者从意识形态角度总结,基本上是从两个角度论述废除《六法全书》的必然性,其一是:我们中国革命是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根据地建设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我们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已经比较成熟,颁布了婚姻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还有其他一些立法性文件,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法律资源,可以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相抗衡。其二是:苏联的十月革命之后并没有全部废除旧法,而是一点点废除的,原因是苏联的革命是城市革命,只用了一个晚上攻打东宫便成功了,所以它没有与旧的阶级经历若干年的流血冲突,而我们共产党从成立到胜利,在与压迫阶级的斗争中流了很多血,所以在制定新法时很可能每一个人都有亲人死在国民党的屠刀之下,甚至在1949年的2月份战场上仍然在流血牺牲,因此继受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人的感情上也是很难接受的。论述后一点的学者更多。在整个对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思的观点中,我个人认为这确实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时周恩来的批示没有得到重视是很遗憾的一件事。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废除旧法建立新法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全然废除旧法的国家是没有的,包括英国、日本、德国等,都是对于旧法有所废除,又有所继承,是有选择性和扬弃性的。法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是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找不到一个国家在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政权之后完全拒绝旧法。那么是否中国存在特殊性呢?它的问题就是把旧法全部剔除了。如果当时有所剔除有所保留,那么今天应该是另外一种形貌了,因为毕竟《六法全书》还是有很多精华在其中的。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对于废除《六法全书》我们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学界对于司法改革运动的介绍就很少了,我检索了一下,直接论述该问题的文章没有超过五篇,间接涉及的有七八篇左右。这次法学名家论坛上,陈光中教授写了一篇关于此问题的文章,得出的观点和我几乎完全一致,而事先我们彼此都没有看到过对方的论文。

司法改革运动发生在1952年的6月,一直延续到1953年的2月,一共持续了九个月,最集中的是在1952年的8月到10月,当时的《人民日报》特意辟出一个专栏,叫做"彻底改造旧的司法制度"。开了这个专栏之后有时是一天一篇文章,有时候是两天一篇,以这种频率发表了大量的相关文章。在6月份的时候,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董必武同志在中央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以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做了两个报告,分别是《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这里面提出我们的司法机关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决定派几个大组--分别为华东区、西南区、华北区等--由法院、检察署、司法部等组成调查组到各个地方去调研。到8月13日,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史良给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史良是新中国司法部第一任部长,解放前是上海的大律师,是"七君子"之一。她在这个报告中提出:"三反"运动使当时的司法系统暴露出很多问题,所以中央司法机关组成了四个巡视组到四个大区进行调查,调查之后感觉情况很严重:一是在司法机关中的旧法人员贪污、腐化、徇私枉法、压迫人民群众的现象严重;二是旧的司法观念在司法机关非常盛行,阻碍了人民民主法制的贯彻实施;三是旧的司法作风盛行。现在我们来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当时还出现过法院的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强奸妇女、收受贿赂等事件。至于第二、第三个方面,"旧的司法观念"和"旧的司法作风"在今天看来完全可以做出另一种评价。这个报告中提到当时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是28000余人,但其中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多,其具体数目并不清楚;28000人中有6000余人是旧法人员(即民国时期的推事、检察官等),因为这6000余人懂得业务知识,所以掌握着审判职能,担任如中级法院的庭长副院长、高级法院的庭长等职务。另外报告中指出旧法人员50%以上有贪污腐化的现象,就等于说6000中有3000人以上有这种现象。至于旧法观点亦提到很多,我搜集了当时的人民日报的一些文章,列举了当时的"旧法观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既往不咎,实际上就是今天的刑法原则的"法不溯及既往";三是司法独立;四是"年轻年老",我认为讲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五是犯罪未遂;六是推事主义,即法官主义,我推测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七是不告不理、无诉状不理、证据不足不理、当事人不适格不理、管辖地区不合不理、民事不管刑事、刑事不管民事;八是尊重诉讼程序,这在当时也作为一项旧法观点,时人认为一个案件要经历36道程序,普通老百姓无法承受如此繁琐的程序;九是法治;十是罪刑法定。从我们现在的角度来看,会做出不一样的评价,但是在当时是作为旧法观点出现的,且这些都是规定在国民党《六法全书》中的内容。"旧的司法作风"是认为当时的司法太拖拉,老百姓承受不起,而希望案件尽快做出判决,如果是罪大恶极则应当当天就做出处理。这是当时的观点。到1953年2月,司法改革运动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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