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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旗的世界与中国的法学

日期:2013-07-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堂》序

齐海滨老师嘱我为国有兄大作《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堂》作序时,我与国有兄尚未谋面,亦从无函札电邮往还,不觉有些诧异。尽管作序者与作者之间未必一定有深厚交谊,但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著述者索序于学界前辈耆宿的情形下,更多的时候作序者往往与著作者非师即友,又或者是著作者的门生故旧,素不相识的情况似不常见。接读国有兄大作之后,方知齐老师用意,在于成就一段学缘。齐老师知道10年前我以民国朝阳法学院的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后来又曾稍涉马克思主义法学传入中国史[i],齐老师以为我的研究领域与本书的研究领域重合度之高,或许难有他人相埒。这种同道难寻的情况,除了我们个人的学术兴趣与机遇之外,背后所蕴含的近三十年来中国学术演进的语境更堪玩味。

李大钊是中国革命史与中共党史上重要的核心人物之一,又是早期中共缔造者中少数具有法政专业背景的学者,理当成为研究重镇,惟近三十年来法学界的李大钊法政思想研究一直低迷。时下法学界好谈民国者众,各种民国法政人研究的集体传记或个人研究专书在学术市场上大行其道,何以却置李大钊于不论呢?实际上,这些作为热门研究对象的“民国范儿”的法政人物,相当部分与李大钊或曾为同道,或谊兼师友,与李的交流往复是相当频繁的,无论是在专治某位民国法政人时或研究某个民国法政学术群体时,很难不“遭遇”李大钊,(以我自己的研究为例,在我关注的朝阳法学院的法学家群体中,郁嶷与夏勤即为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堂英文甲班的同学。)惟研究者每言及李大钊却多避而不谈,这种取向绝非偶然,而是与当今法学界俗流之旨趣密切相关的。

近三十年来的中国史学界与法学界有一极大吊诡现象,即在近代史领域不愿谈革命史,而更好谈近代史的现代化或现代性视角。这一倾向在法律史学界尤其明显,其表现为好谈宪政史,而讳言,甚至厌恶革命史,视革命为宪政天然之敌,而革命家则自然无所谓“法政观”。对这一取向,学者常解释为对新中国前三十年史学依附于政治的反拨,自诩为还原近代史的本来面貌。可是只要稍加思考即知这一辩解相当无力。如果说建国前三十年“革命”是政治的主旋律,后三十年政治的重心则改为以经济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如此则可见后三十年的近代史学好谈“现代性”,究其实质,也不过是为现实政治服务,只不过政治的主题从革命改变为现代化建设,而学术风气亦为之一变而已。真正的史家不应因时代风尚之变而趋附,惟以重建历史事实为职责。一部近代史,“革命”与“建国”从来都是并存并行的两条脉络,只取其一,而不见其余,将近代宪政史与革命史割裂而专治其一,洵非史家应持之态度,宪政史家较之革命史家,亦并无任何可自矜高明之处。国有兄性格敦厚,沉潜达观,不与世浮沉,不为朝市显学所动,立意探寻真实历史之全貌,又适逢供职于与北洋法政学堂一脉相承的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故能发覆前人未见(或视而不见)之史实,对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堂做出细致扎实的研究。作为马列主义法学先行者的李大钊当可叹“后世相知或有缘。”

法学界对李大钊法政学说价值的漠视或低估的形成亦有部分学理上的原因,外在方面,他们对民国法政教育的史实存在误解;内在方面,他们怀疑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法政学说与法治的逻辑难以相洽。国有兄的著作通过对李大钊教育经历与政治活动的细致考证以及对李大钊政治、学术著作的分析,相当有力地驳斥了陈说。

就外在的学术训练与政治实践方面而言,常有这样的质疑:清季民初,学子群趋法政学堂,未必志在接受近代学术分科意义上的政治科学与法学专业训练,而是将之视为科举制的替代品,不过为求晋身之阶;另一些趋新学子则将学堂视为结识朋辈,从事革命活动的场所。这样的法政学堂教出来的学生能有多少算得上学术的法政学问?就普遍情形而论,这一质疑有相当依据,但就北洋法政学堂与李大钊本人而言,则颇难成立。国有兄注意到,北洋法政学堂存在着的浓厚的革命氛围,法政学堂的监督李榘是滦州起义的赞助与同情者,而李大钊的老师,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思潮的白雅雨则是滦州起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李大钊在校期间参与创办的政论刊物《言治》即受其影响而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思潮。在这样的思想与政治氛围下,李大钊能有多少余力与兴致去从事纯“学术”,特别是高度专业化的“法学”引介与研究呢?在一般学者印象中,李大钊在学术与普及性写作上,以引介社会主义学说为主;在学科建制上则身为史学及政治学教授,只不过早年接受过数年法政教育,能否形成有相当深度的法政学说,值得怀疑。

其实,今日治学者不应以今视昔,尽管今日中国的学者一旦成为积极参与时政的“公知”,往往就学业尽废,但当时人则未必如此。在清季民初,“有学问的革命家”(鲁迅对章太炎的评语)比比皆是,盖其时去古未远,一方面通经致用本即为古典学人的训练与趣味所在,另一方面当时学术建制尚未形成如今日这般高度分工细化的分科格局,所以当时的学人在“治学”与“致用”两方面能取得较为兼容的效果。国有兄指出,李大钊至少在宪法、国际法、法制史三个学术分科上有着接近专业级别的研究。早在学生时代,李大钊即曾组织大规模的日文翻译,其赴日不久即将日本法学家今井嘉幸的专著《中国国际法论》翻译为中文,出版发行。这些国际法的研究影响着李大钊对国际秩序的认知的形成,对李大钊日后处理全球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保持固有民族政治文化的民粹主义思想的关系,应该不无影响[ii],国有兄的这一发明,当可与迈斯纳《李大钊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iii]第八章“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研究相互映证。李大钊在宪法领域的理论引介与宪政实践亦是国有兄关注的重点,国有兄细致研究了1922年成立的宪法学会,指出李大钊、高一涵等代表的新崛起的共产党势力是这一学会的三大派系之一,藉此平台李大钊系统引介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并对苏俄宪法进行了学理与规范分析,在规范上直接影响了1923年宪法的制定,并在学理上为1949年后中共建政的制宪活动提供了经验与依据。

相对于外在的学术训练与政治实践方面的质疑,更大地挑战来自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在逻辑的理解。许多法理学家认为,马克思主义学说本身即为革命的专政学说,难以与法学兼容。首先,从学理而言,马克思主义的法权学说无非是实证主义法律概念的某种翻版,只不过将“主权者的命令”中的主权者定义为“统治阶级”而已,新意无多。其次,马克思本人持强烈的法律虚无主义(legal nihilism)态度,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国家与法律都将消亡,则法治亦无存在的必要及可能,而李大钊强调未来的世界是“赤旗的世界”,可见其亦已着眼于国家消亡后的世界秩序。第三,李大钊同情苏俄的宪法实践,他的宪法史观可归纳为“个人自由之反动,遂有社会主义,酝酿于欧美,近且实验于俄国,蜕化于德奥矣。三权分立之改进,遂经过‘议会政府’制,而极于苏维埃专政矣。”而在当今为数甚众的法学家看来,“专政”根本是与“宪政”相凿枘的一对范畴,则守常之法学实为反法学或反法治之法学。

对这一质疑,国有兄的回应相对较少,不免使得阅书稿的师友们稍有意犹未尽之憾。但这可能只是他的治学风格使然,或许在他而言,这一切其实无需言说,当然也不排除他已将之纳入进一步的研究计划。在齐海滨老师的回忆录中,曾记叙20年前初入行的国有兄,在大二那年进行社会实践调查后,写出了令石泰峰等师长惊艳的《宁晋调查报告》[iv],当时即已隐然体现出今日的治学与表述风格:文字洗练、极简,议论极少而材料极丰,颇合于陈寅恪“整理史料,随人观玩,史之能事已毕”之义。这一风格在今天的这部著作中更为显著地体现出来。

在未读书稿以前,我曾猜想这是一部迈斯纳的《李大钊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式的思想史著作,但读后才知,此书或许更接近于叶文心的《异化的大学》式的教育史与学术史著作。这本书的结构是复调式的,两大主题分别是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堂,有别于那些仅仅将学堂作为被研究者的教育与学术的背景与脉络的思想史著作,北洋法政学堂本身就是本书的核心研究对象。国有兄指出在清季因应新政改革与立宪运动而成立的各种法政学堂中,北洋法政学堂与各种以旧制课吏馆为基础改造的速成培训班不同,是第一所真正的近代式高等法政教育机构。与其他法政院校档案史料存世较多不同的是,北洋法政学堂存世档案史料较少,故国有兄的研究较之常人花费了更多力气,批寻当时天津出版报纸杂志,蒐集整理,辑出该校重要史事的脉络,其中有启发性的细节颇多,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外语教育与法学翻译的内容。

如果对照康雅信对东吴法学院的研究[v],叶文心对圣约翰大学的研究[vi],可以看出国立与教会大学在专业外语教学上存在颇堪玩味的微妙的取向差异。教会大学法学院以培养法学买办(legal comprador)为务,在听、说、读、写四方面特重“说”与“写”,盖其培养目标为租界法律精英,服务于外国法庭,自须强调会外语会话与文书能力;而中国人自办的大学,则在专业外语训练上特重“读”这一项,盖其培养目的在于使学生能译述国外先进法学著述,将其学术思想引进中国,为国内立法、司法所用。国有兄的研究证明,北洋法政学堂的专业外语教育取向恰好为后者,李大钊、郁嶷、夏勤等从低年级时代起即曾大量练习翻译各国法学名著,后来的历史证明,郁嶷、夏勤作为优秀的法制史学者与刑法学者,他们的勤奋而高产的学术翻译确实为这两个法学的分支学科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术与职业取向以外,学校政治氛围的差异亦十分显著。国有兄的研究证明,北洋法政是一所革命家的摇篮,从滦州起义起,到大革命时期,乃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校园里投身革命的师生皆不在少数,就像北京的朝阳法学院,上海的上海法政大学一样,而他们中的相当部分,在中共建政后成为新中国法治与法学的早期开拓者。很难想象由殖民地法官训练出来的东吴法学院学生与耶稣会士训练出来的的震旦法学院学生能如此倾向革命。这一史实证明了复杂历史进程中革命与法治并非凿枘难容,革命者的身份为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合法性的历史基础,而法学教育的专业素养则为革命者的建国提供了制宪的学术知识。

据国有兄相告,关于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堂进一步的研究项目,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若相关著述能早日面世,则为吾侪之幸运,读本书而意犹未尽的读者或许期待着国有兄关于李大钊如何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法治整合的深度论述。这里恕我师心自用一回,国有兄即将面世的这部大书,不妨定题为《赤旗的世界与中国的法学》,读者诸君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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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苏]帕舒卡尼斯著,杨昂、张玲玉译:《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ii] 这种影响在李大钊后期的《太上政府》一文中可以清晰得见。参见李大钊:《太上政府》,《每周评论》1919年5月26日版。

[iii] Maurice J. Meisner, Li Ta-Chao and the Origins of Chinese Marxis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iv] 齐海滨:《北大三题》,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0页。

[v] Alison W. Conner, Training China's Early Modern Lawyers: Soochow University Law School, Journal of Chinese Law, Vol.8.No.1(1994).

[vi] Wen-Hsin Yeh, The Alienated Academy: Culture and Politics in Republican China, 1919-1937, Harvard East Asian Monographs Press, 1990.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杨 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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