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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日期:2013-07-11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关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在牵涉到版权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作作品的可分性

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割使用的,如百科全书中的词条,各词条均可独立出来使用;一类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如几个人合写的专著,各人的创作成果无法截然分开。这两类作品在具体行使著作权时要不同对待,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行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享有、行使。

(2)合作作者应是共同参加创作的人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成为共有著作权人,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作者为了各种目的,如使作品容易发表、提高作品的影响力,往往将非合作作者作为作者来署名,也有些人利用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等强将自己未参与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合作的作品。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真正作者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同意或主动要求这样做,应该认为是合作权者,享有著作权。因为其一是可以认为是作者让渡一部分著作权给他人,作者本人对权利的处分应予以认可;其二是非作者享有了署名权等著作权,虽然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只能属于道德领域的评价问题;其三是社会、行政部门难以确认其是否属于真正的作者,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

二是真正作者不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向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请求解决著作权的归属,并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署名的使用者未参与创作活动,则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权者”的规定,确认其是合作作者而不享有著作权,并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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