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并盖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是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是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是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是医疗事故等级;
八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述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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