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及证据保全的程序

日期:2013-07-02 来源:民事律师网 作者:.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官司不是一天两天可以结案的,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宣判,其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证据调查、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开庭时就可能无法或难以收集,这就给当事人举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事先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是可能被灭失的。比如,网络上的内容、手机上的短信等都很容易被删除。在打官司中,这些信息往往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有力证据,如果缺失这些证据,想打赢官司就难了。例如,一网民在某门户网站上发帖子,文中使用了淫秽的语言,对余某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和丑化。余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没有查找到发帖人。于是,余某就以该网站疏于管理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站赔偿精神损失。在余某起诉后,该帖子被网站删除,余某也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侵害名誉权的事实。这时,余某后悔他当时没有保存证据,只好撤诉作罢。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就是事先固定和保存证据的制度。法院一般通过对证据的提前固定和保存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证据保全的条件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或者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

(3)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即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2.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通常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证据保全的理由、保全的对象及待保全证据所在之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致使该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仍要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公证进行保全。就以上面的例子来说,余某发现某网站上的帖子侵犯了其名誉权,在起诉前,可以进行公证,由公证部门对网页上的内容进行复制,出具的公证文书,将证据加以固定,打起官司来就会稳操胜券。

同样,打行政官司,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