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释义: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概念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须经申请批准方可成立,具体来说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包括:有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退休、辞职或停薪留职的职工以及农村居民。国家公务员不得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当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则可以两者为共同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同时享有法律赋予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权利。在债务承担上,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各个家庭成员以其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联法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的规定。
农村承包经营户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总是以“户”的名义从事承包经营;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由农村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经营户的产生就是通过承包合同;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不得买卖土地,不得哄抢、私分属于集体或国家的财产等。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关联法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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