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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解析

日期:2013-06-16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通则释义: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公民作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去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资格。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成为中国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直到死亡。法律规定了公民出生时间的计算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则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可以参照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关联法规

《继承法》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它指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资格。权利能力只是提供了可能性,所以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具备权利能力。而行为能力就因为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的不同而分为了三等,每等都有差别。本条规定,年龄十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且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心智健全、成熟,可以独立进行社会生活,所以法律不对其行为施加额外的限制,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下自由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联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还没有完全成熟,身体、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所以法律基于对他们的保护态度,在行为上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其规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为,不承认其自己所进行的不符合自身能力的行为的效力。在这里,又因为程度不同分为两种: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推定其具有一定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一个十六周岁中学生花五十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的合同行为,免除其同学五十元债务的单方行为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上各个方面都需要人照顾,所以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9、47条

《票据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66条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患有痴呆症的人)指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行为、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人。这类人只能靠他人的帮助才能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只有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民事活动。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是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单独进行的民事行为一般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一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如一个九周岁儿童花三元钱买一冰糕的合同行为。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9、47条

《票据法》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66条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上的住所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地域中心,提起诉讼、适用法律等都直接和住所相关联。住所就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住所与地址不同,地址是指一个人居住的具体地点,可能频繁的变动,而住所相对稳定。住所与籍贯也不同,籍贯是指公民的祖居或出生地。犹需注意的是,住所与居所有差别,居所是公民居住的地点,但是可以是长时间的,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只有经常居住地才是住所。所以,住所首先是由户籍所在地来确定,但是如果经常居住地与其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具体来讲,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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