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由于一时疏忽或不慎遗失财物的例子十分常见。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高尚品德的表现,但从法律的角度看,遗失物是所有权人的财产,失主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在拾到遗失物之后、返还权利人之前,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藏匿、丢弃或者擅自处分遗失物,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例如,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北京市一停车场内不慎将一枚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据王女士称,遗失的钻戒是其男友赠送的,价值4.6万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对其有重大纪念意义。民警随即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结果发现张某拾得了这枚钻戒。在警方的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索要钻戒。令人意外的是,张某承认其捡到了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他当时捡到钻戒后以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王女士出具了购买该枚钻戒的发票。法庭调查时,某珠宝店员工证明王女士从该店购买了钻戒的事实,店方记载与王女士所称相符。从常理推测,原告没有必要为一枚假戒指兴师动众,聘请律师、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打官司。被告张某辩称,他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了,也没有在意。他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其向王女士赔偿4.6万元。
依据《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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