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依据的规定。
仲裁的自主特征导致了法学界及法律制度对仲裁的依据,即仲裁是否须依法裁决的分歧。例如,德国和日本在法律上对仲裁员是否必须依据法律作出裁决未做明确规定,但两国可请求撤销的裁决都未包括实体法律上有错误的裁决,据此可以推断,仲裁员不必一定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仲裁员可以按照商业习惯、诚信原则或者正义原则作出决定。但仲裁员所作的裁决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在学理上,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在仲裁协议无规定的情形下,仲裁员应当适用法律。瑞典仲裁实践则遵循依法裁决的原则,但对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适用并要求仲裁员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或作为友好调停人进行裁决。这种原则与瑞典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相符的。由于瑞典法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裁决的实体法问题向法院上诉,导致了事实上很难查清仲裁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作出裁决。在实践中按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的情况是存在的。
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类似瑞典的立法例。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种规定,既考虑到了我国的仲裁水平,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照顾到了仲裁的特点。
《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仲裁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仲裁法中体现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不再隶属于某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首要内容:
(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没有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无论是仲裁协会还是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对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及裁决施加干预;
(三)法院拥有的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权,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都必须依法进行,仲裁不附属于诉讼,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审判机关。
没有独立的仲裁,也就没有真正的仲裁。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依法独立原则对国内仲裁体制而言是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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