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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管辖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来源: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本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规定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宜太多。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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