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请问:实践中,如果公司的章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约定呢?债权人应如何认定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要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吗?
公司律师解析:法律规定是对社会事务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具有普适性。但法律往往也难以概括所有的经济生活现象,还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实践作具体分析和认定。
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会比较严格一些,对于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股东往往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大股东的意志常常体现为公司意志,有些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就加盖公章付诸实施,如果严格要求对待有限责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没有实际必要。
所以,对于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宜从宽掌握,应当认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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