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人近三十还没对象,经同事介绍认识了美女肖莉。两人刚开始接触不久就被父母催着带回家看看。由于小张性格较木讷,人也憨厚老实,接触的女孩并不多,出于虚荣心理就急着带回给父母看。小张的家庭并不富裕,父母也深知小张自身的条件并不优越,看着儿子带回来这么漂亮的儿媳妇,心里格外的开心。同时,小张的父母又害怕肖莉知道自己家的实际情况会嫌弃自己的儿子,于是东拼西凑借了5万块钱作为彩礼让他们订婚。肖莉也只是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自己的工作待遇并不是很好,看到小张的父母很爽快地拿出5万元让他们订婚,虽然不是很喜欢小张,但还是答应了和他订婚。订婚以后肖莉发现小张家的经济情况没有自己想象的好,于是就提出了退婚。开始小张怎么也不肯答应,但是看到肖莉对自己那么绝情以后开始死心。现在婚约已经相当于是解除了,但是肖莉迟迟不说退还彩礼的事情,小张的家庭也并不富裕,这些钱都是从亲戚家东拼西凑来的,他在想该怎么要回这些彩礼呢?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现在在中国的很多地方,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着彩礼现象,有的是订婚的时候就要,有的是结婚的时候要拿出多少钱财给女方的家庭。由于各种原因,这种订婚或者婚姻关系并不能够持续下来,经济受损的一方可否拿回自己的损失呢?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依据呢?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法律并不鼓励借婚姻收受彩礼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写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被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J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彩礼返还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解释(二)》将彩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给付彩礼的行为需要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的行为,并且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的一种民间习俗,一种习惯做法。虽然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它也不同于意义上无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但也并非是心甘情愿的主动给付。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得出,小张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肖莉既然不同意结婚,按道德要求就应该主动返还。在此,小张可以联系肖莉让其主动返还,如果肖莉拒不返还的话,小张可以联系相关部门取得法律上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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