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竞合说: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如Endemamn、VonTuhr等人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因此,当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2、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由此应产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二种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此种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此种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又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可以产生两次独立的请求权,承认请求权可以让与。既然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则债权人对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或者自己保留一项请求权而将另一项请求权让与他人。另一种学说是请求权影响说,该学说认为,基于一个具体事实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两项请求权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又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合同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强调请求权的相互影响旨在克服两项独立的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和矛盾现象。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均应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就此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因达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伦兹所倡导。拉伦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主张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与契约上的特别义务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两项义务具有共同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因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特别义务而得以强化和具体化,但当事人设立的义务并非导致两项义务产生,所以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害者,不是两个义务,而只是一个义务,因而产生一项请求权;对于请求权人来说,他只能作出一次起诉、一次让与。拉伦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主张债权人可以保留一项请求权而转让另一项请求权,则必然会认为债权人与请求权的受让人均为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对债务人起诉,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正是在批评请求权竞合的基础上,拉伦兹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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