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行政征缴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取得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施工建设,后该商业楼于同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审计部门审计宝坻区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宝坻人防办)工作业务,发现某某商业楼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宝坻人防办于2019年5月立案查处,认定某某公司某某商业楼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某某公司作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时处以警告并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某公司不服,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中宝坻人防办主任出庭应诉,对某某公司释明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处罚的过程。某某公司在一定程度表示认可其处罚的部分结果。在法院判决后,出庭负责人认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超过处罚时效及程序违法,并与某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某某公司履行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宝坻人防办亦对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自觉执行法院判决,主动参与行政争议纠纷化解,配合法院做好原告服判息诉工作,展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严格遵法守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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