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药店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市场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药店(以下简称某某药店)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经调查,滨海新区市场局认定某某药店存在销售侵权“3M”口罩且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哄抬价格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销售侵权“3M”口罩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某某药店不服,主张其在销售时不知涉案口罩为侵权商品,且其作为药品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处罚决定有失公允,遂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后经协调,某某药店撤回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处罚基础事实和处罚幅度争议较大,且案涉疫情防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滨海新区法院向滨海新区市场局发出了建议函,建议其及时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处理。被告滨海新区市场局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滨海新区市场局表示,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建议,决定启动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后某某药店撤诉,该案依法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针对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诉求,及时启动重新调查处理程序,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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