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9月,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案涉河道范围内违规修建养殖场履行监管职责。2020年11月23日,市水利局书面回复已组建工作专班调查处理。经现勘实测,案涉养殖场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河道面积134.32平方米。2021年7月27日,三峡大学水利专家作出咨询意见,认为案涉养殖场部分侵占河道。市检察院实地踏勘后发现案涉养殖场仍处于经营状态,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责令市水利局对案涉养殖场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河道行洪安全。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养殖场的形成有特定历史原因,并取得了用地行政许可。后相关政策变化,邻水河道建筑审批应适用双重审查原则,是否可建由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能否用地则由土地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本案中,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不属于鉴定结论,不能据此当然认定案涉建筑物存在影响行洪、河势稳定等安全因素,但公益诉讼起诉人基于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原因的考量,要求河道主管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并无不妥,故判决责令市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案涉建筑物委托专项鉴定评估,并采取相应相称的后续监管措施。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既要做好长江大保护,又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对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中,法院依据案情事实,既未盲目要求河道主管机关拆除养殖场,也未放任其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而是责令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委托专项鉴定评估,并采取相应相称的后续监管措施,客观中肯,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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