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特定保护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发挥协同中心作用,有效保护古木生存空间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位于长兴县某村四株百年以上树龄古杏树存在生长区域被水泥硬化等情况,严重危害古树生长。后检察机关向某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古树保护职责,对影响古树生长的情形进行整改。2021年10月 18日检察机关实地勘查发现,上述情形并未得到彻底整改。2021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以长兴县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特定保护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古杏树保护管理职责,保护珍贵古树资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定,被告长兴县某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负有保护珍贵古树木的职责,对于危害古树生长的情形应及时进行排除。由于危害情形持续存在,为防止案件审理周期影响古树保护,法院积极与该镇政府进行对接,并联合检察机关督促其排除危害古树生长情形,后某镇政府对于硬化路面进行破拆、清理违规设置树钉等,最终完整落实了古树保护管理职责。后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益起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银杏古树有“东方圣树”之称,具有极高植物学价值和历史价值,地方政府作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保护珍贵植物资源。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动考虑古树名木救助时间的紧迫性,依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中心,组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检察机关、林业专家、属地政府等进行论证研讨,结合在案证据和古银杏物种保护的客观,形成当地古银杏保护的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切实落实职责,排除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情形。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主导,高效保护珍贵古树资源,积极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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