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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行政案件

李某某行政补偿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简要案情】

李某某与他人翻修房屋开挖地基时发现相邻山体出现险情,有关部门针对涉案险情组织实施了边坡治理。该防治工程占用李某某约25平方米宅基地。李某某单方委托评估后,依据评估结论向利川市都亭街道办请求,按照25平方米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价值139975元、9根钢筋混凝土桩价值55800元的标准予以行政补偿。都亭街道办向利川市政府申请解决土地补偿款139975元。后因未补偿到位,李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都亭街道办补偿占用其土地使用权25平方米的经济损失19577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2条的规定,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行政主体应当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以作为救济。因此,本案占用李某某宅基地而给李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补偿,但9根钢筋混凝土桩的相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都亭街道办辩称李某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李某某向都亭街道办请求行政补偿后,都亭街道办分管领导在该请求上签署意见,并向利川市政府申请解决土地补偿款,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都亭街道办承诺补偿占用李某某宅基地。基于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其作出的承诺值得信赖,具有可期待性,可归入“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之列,由此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应予扣除。

关于都亭街道办辩称案涉险情系李某某翻修房屋造成,应由李某某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5条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分析论证后才能确定,治理费用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故此,判决都亭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李某某被占用的25平方米国有划拨住宅用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9975元,并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如果为了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个人应当作出牺牲,但这种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应由个人来负担。因此,国家应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以弥补受到损害的个人。同时,该案的裁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允诺解决而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作出了认定,并对被诉行政机关的抗辩理由提出了严格的证据要求,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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