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的行为
在专利法第11条和专利法第58条。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关于外观设计,我们国家的专利立法,把外观设计放到了专利法当中,实际上大部分国家并不是这样。现在来看通过修改专利法也看到了,专利法当中也有一些问题。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专门讲到了权利要求的范围。我们通常简称等同为功能、手段、效果。专利就是大量的用语言来描述一个技术或一个动作,由于方法专利往往是一个动作,到了具体的案件当中就会变得很复杂,要有本领域的技术背景。
等同之前应当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等同只是作特征判断的一个方式。
判定规则首先要分解全部的必要性特征,就是把权利要求书做一个分解,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记录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然后把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列出来,进行对比。比对以后有五种情况:1、完全相同。2、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书的特征。3、等同。4、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少于权利要求书的特征。这种情况侵权不成立。5、完全不同。侵权也不成立。
(二)被告律师选择抗辩的理由
1、主体资格抗辩
2、权利瑕疵抗辩
3、专利无效抗辩
4、先属权抗辩
5、公知技术抗辩
6、权利用尽
7、不相同抗辩
8、诉讼时效抗辩
9、合同抗辩
10、善意使用抗辩
11、科学实验抗辩
12、临时过境抗辩
13、法定许可抗辩
(三)专利归属诉讼
职务开发纠纷:是专利当中比较独特的情况,而且争议也很多。单位的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职工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专门有规定。以前这方面的纠纷很多,因为国有企业比较多,最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国企越来越少了,私营企业推出一个技术后,对这个事情很重视,会提前做出一个约定,或者和发明人签一个合同。
委托开发纠纷:原来是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现在都纳到合同法当中。在合同法第339条,一方委托另外一方做技术开发项目,取得了技术成果,对这个成果申请专利,应该怎么归属。专利法第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合作开发纠纷:在合同法的340条有相应的规定。
后续开发纠纷:也是技术开发当中的特殊情况,在合同法的354条。
共有专利权纠纷:知识产权的共有,现在看来越来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上没有做任何的规定。现在是完全按照共有财产权来对待,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也是财产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包括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签署名纠纷:这是比较特殊的。在合同法和专利法中都有规定。按照我们国家的专利法,署名权几乎没有用,只是一种荣誉。
奖酬纠纷:我们国家的专利立法和很多国家不一样,很多国家直接规定发明创造是归发明创造人,或者是直接归雇主。如果是职务发明或者是职务技术成果,这个发明人因为是本单位的职工,为单位做了这么大的贡献,单位要奖酬。这在合同法的326条以及专利法的第16条有规定。
技术合同纠纷: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的技术合同,通常是指: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事实许可。其中除了技术秘密转让之外,其他都是专利合同。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要签订合同。专利的转让是类似于物权,应该有一个公示。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法定代表人把公司的商标转让出去的事情,没有任何的法律予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我现在碰到的案子是按公司法的公司诉讼来的,其实看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和解释,就能够找到依据的。
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当中,唯一有一个依据,就是北京高院曾经有一个解释,它的效力只对北京法院有指导意义,里面提到了三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转让注册商标的问题。它的立法本意并不保护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擅自转让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商标权,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
按照现在的做法,在北京它现在还是有效力的。我也接触过一些,例如夏普和海尔的案子,夏普公司本身专利弄错了,然后欢乐一家律师所,非常大的知识产权事务所,这个事务所做诉讼也不专业,去买了一台洗衣机,只告了生产商,没有告销售商。然后就到北京一中院诉了,那是90年代的事了,最高院关于管辖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但是北京高院也有一个规定,就说如果要告经销商,可以在经销商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只告生产商,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去。
结果那个案件,律师就只告了生产商,代表夏普公司起诉海尔,结果跑到北京一中院告海尔,他当时是在长安商场买的,但是他没有起诉长安,只起诉了海尔。我们代表海尔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是这个案件北京一中院非常想审,北京一中院明明认为管辖有问题,但是他非常愿意审有影响的国际的家电巨头,起诉国内的家电巨头,就强行的管了。我们就提出了上诉,北京高院就有一个类似的规定,北京高院就裁定管辖有问题,然后把这个案子移到了青岛中院。夏普公司一看跑到青岛了就撤诉了。
关于法定代表人擅自转让商标的问题,到底侵害的是谁的利益,其实对股东也造成了损害,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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