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
一是合同的当事人,二是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里面专门规定了,商标法第53条所述的利害关系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专利的侵权诉讼当中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但是它在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知识产权当中专门有诉前禁令制度。
诉前禁令制度,其实大陆法系是没有这个东西的,都是英美法系的东西。我们也一个类似的制度叫先予执行,但实际上并不是大陆法系的禁令。在台湾的诉讼法叫假扣押,日本和台湾都有这种情况。从法理上来讲,禁令制度在大陆法应该叫行为保全。
最高法院关系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在禁令的司法解释里面提到了,通常在侵权诉讼当中,原告的选择也是参照这个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诉前禁令和原告的要求不完全一样,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这个的要求稍微宽一些。
(二)管辖
专利诉讼,最高法院指定的是中级法院,叫专属管辖。基本上是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中级法院,一共有71个。专属管辖是因为专利案件需要专业性和技术的背景。
商标诉讼,所有的中级法院,以及经过高院指定的61个基层法院。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也是同样的情况。全国一共有61个基层法院以及所有的中级法院。植物新品种诉讼也是专属管辖,全国一共有38个中级法院。这些诉讼都比较少,有的基本不涉及。
(三)证据
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主要是方法专利,新专利法57条规定了方法专利,在侵权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专业鉴定,往往法官对一些问题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鉴定来解决。
然后是评估和审计,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多少,做一个评估,对损失的计算做一个审计。证据当中的这些领域都很多。证据的取得,采取证据保全,无论是用公正的方式还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也都大量的采用。
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没有办法采用禁令,但实际当中商业秘密采取禁令的需求还是很多的。
财产保全和普通的诉讼财产保全,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财产保全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保全,对权利本身的保全。商标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商标进行保全。专利当中的诉讼中止非常的常见,商标也有类似的情况。
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判的,关于确权的。另外一个是不服确权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是不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的。
管辖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对专利、商标确权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标局这两个确权机关,由于权利确权产生的行政诉讼,都放在北京一中院。
71家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主要管辖由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对于专利的侵权,可以通过行政的渠道解决,叫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四)刑事——自诉
关于自诉,原来知识产权是没有自诉的,或者说从事没有人提到这个问题,都认为提起公诉就可以了。但是最近几年,商业秘密的案件比较多,在七个罪名当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其中之一。所以很多当事人选择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用刑事手段来解决。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文件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行为如果是数额巨大的,造成巨大损失的、情节恶劣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规定了损失造成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情节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造成50万的损失,实践当中就比较灵活。所以就导致很多的当事人,采用侦查机关介入的方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发现自己被利用了,所以公安机关更多的回避这个事,提出来要去自诉。这是最近一两年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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