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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

日期:2012-08-0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1、诉讼主体很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除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诉讼主体之外,权利的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的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专利法》专门讲到了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最高法院专门有司法解释来说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也是一样。著作权的权利就很多,每一种权利有不同的权利主体。国外有人说著作权法是玄学,也有人说是鬼学,就是因为太复杂了。


2、法律关系很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用大陆法系的概念说,它是一种物权或者叫准物权。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在著作权当中,人身权利是很重要的一个权利,在专利当中也有。虽然人身权非常的少,署名的权利。但是也有规定,也有由此产生的纠纷,商标当中的人身权几乎是没有。

在侵权的诉讼当中,既有侵权的纠纷,又有权属的纠纷,还可能和第三人合同的纠纷。各种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也可能出现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形成权利冲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前几年一直是实践当中很关键的问题。最高法院也多次开会研究、解决,甚至专门有司法解释。

2008年初专门有个司法解释,规范知识产权各个权利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商标权和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知名商品的商号,这些之间的权利冲突很复杂,在实践当中一度引起很大的争议和混乱。现在虽然好了一些,但是在实践中也大量的存在。

除了权利冲突,还可能出现统一个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同的法律责任,比如说这个违法行为既引起侵权的责任,又引起合同上的责任,甚至行政责任。

举一个例子:一个作家甲与出版社乙签订了出版文学作品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出版社违反了合同,擅自将这个作品改版为剧本进行发行,后来剧本的改编人又和某影视机构丙签合同,排成了电影。

作家甲与出版社乙之间的出版合同的法律关系,又有作家甲与改编人丙之间的改编作品的权属法关系。改变作品产生一个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权利归谁就很复杂。还有甲与影视机构丁之间的侵权的法律关系。丁没有得到最初作者的同意,就拍成了电影,这种情况甲可以告知侵权的。出版社乙与改编人丙,改编人丙与影视机构丁之间也有一些法律关系。这里面的关系太复杂了。

3、专业技术性非常强

知识产权诉讼,通常作为原告的律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确定权利的归属。其次要确定权利的范围。像专利是非常典型的,像手机的专利,手机是有诸多的技术构成的,不能说手机就是一项专利,因为手机里面有各种各样的技术。也只能具体到某一个技术,某一个技术还要划定它的范围。

专利的申请文案里面有权利要求书,它就是专门划定自己权利的范围。对这个权利要涉及到一个解释,就是来确定这个范围的。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权利要求书如何能解释的合适,都牵扯到一些专业性的问题。

同样的道理,知识产权诉讼当中,会大量的出现委托专家做鉴定。现在也有很多的鉴定机构,关于鉴定的问题,我也是有不同的看法。大家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诸多的不同。像英美法国家,特别是美国,做专利审判都是普通的法官审判,不需要有技术上的背景。

他如何来解决技术问题呢?他是通过当事人和律师,法官不懂技术就坐在这听,原告把你的技术讲清楚,我听不懂,那就败诉。被告抗辩的时候,把技术问题讲不清楚,让我听不懂,对不起你败诉。所以在英美法上,法官并不需要技术背景,更多的是律师要有很好的技术背景。如果律师没有很好的技术背景,要专家证人,通过那种方式解决。

大陆法系通常要一些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尤其是我们国家前几年也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当中,也提拔了一些理工科背景的法官,通常借助于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也有的法院采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还有一种更常见的做法,就是找鉴定。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把这个问题交给一个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拿出鉴定报告来,法官照着鉴定报告判。

实践当中,我们发现有很的问题,当然这是与法官对于技术问题的认证能力不足造成的。我个人是感觉,大量的依赖鉴定机构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应当让当事人把自己讲清楚。

像美国的法官就不依赖鉴定机构,自己又没有技术背景,一样可以把专利案件判的非常好,其实就是当事人应该有更多的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


4、举证和取证困难

我们经常会发现,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运用的比较多。其实更多的是商业秘密和专利,这两类诉讼当中的取证非常困难。因为商业秘密通常是一些制造某个产品的方法,这个方法只有在被告的工厂里面才有。专利特别是方法专利,要看被告是不是用了这个方法。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取证?因为它不像一个产品专利。

这种情况下,除了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做诉前证据保全,几乎没有办法。现在也有一些类似商业间谍的办法,有一些原告为了自己被告的侵权,绞尽脑汁想了很多办法,我们的一些客户也有过这种情况,就是雇请商业间谍到被告厂里面去。但是这种情况即使是摸到情况,但是作为证据形式上的效力,是有问题的。所以像这类的方法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取证,实在是非常困难。

举证也有一些问题,也是在方法专利和商业秘密当中,因为这种取证很困难,法律也有些规定,大家知道专利法当中,专门有一个关于方法站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很多的法官,对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没有严格的学习和训练,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根本就到位。往往也混淆了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所以导致原告有的时候是很麻烦的。即使是申请法院做举证责任倒置,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都很成问题的。

所以知识产权诉讼的收费比别的高一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取证的成本太高了,不像一个合同纠纷或者像债权纠纷,需要大量的证据。

5、侵权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
 

以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为例,商标法规定了14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各不相同。著作权法的第45、46条,一共规定了15种侵权的情况。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最高法院开了若干次会议,研究怎么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赔偿,会出现一些天价的赔偿。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叫法定赔偿。实行了几年之后又感觉到偏低,所以修改专利法的时候,率先把法律赔偿修改了。所以知识产权诉讼当中,经常会碰到审计,以审计结果来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越来越专门化,没有接触知识产权诉讼,或者缺乏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官,难以把握里面的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仅源于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因为它是无形的财产权,而且也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诸多的环节当中,包括管辖。知识产权的管辖就是一个很有技巧的环节,因为侵权诉讼的管辖,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有多种解释,这就对于原告选择法院,有了很大的空间。

所以为什么知识产权诉讼比较集中?是因为很多原告愿意把诉讼选择的管辖权在北京。但是整个东部沿海城市,知识产权诉讼都比较多,这也是与经济发达有关系,同时也与原告的选择管辖有关系。

除了管辖,包括审理了程序当中,都有一些很独特的特点,使得律师和法官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形成一些比较相同的认识和思路。比如专利诉讼当中的等同原则,就是两个技术,并不是百分之百的相同。商业秘密当中,还有接触加实质相似原则,这都是诉讼当中形成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知识产权的特点还导致了当事人维权成本非常高。以专利诉讼委例,我做的一个最长的专利诉讼大概是九年,非常的漫长。国外也是这样,美国由于专利诉讼把而公司拖垮的例子很多。从国际的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往往都是以和解来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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