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欢
【案例】
张某参加单位的团购房,购买以后想转卖团购的房屋。2013年6月,张某将团购房转让给李某,并约定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因种种原因,该房屋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8月,李某将该套房屋又转卖给吴某,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吴某,由李某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李某转卖房屋时,张某知道此事并同意李某出让房屋。故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分歧】
第一种观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无效。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二种观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有效。虽然李某转让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但其转卖行为经张某同意。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进行转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李某出卖原张某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证,没有处分权,但事后得到原房屋主人张某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故李某有权出卖该房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条并未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吴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李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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