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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简摘
1.上海BD公司具备股东身份,享有公司51%股权,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主体资格适格。同时认为,江苏BD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股东间矛盾已不可调和,公司治理已然陷入僵局且已停业,结合江苏BD公司两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海BD公司请求解散江苏BD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审查的内容为江苏BD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情形,至于股东间的结算以及公司资料的处理问题与本案无关,对上述内容本案不予理涉。
读后感:搜了很多公司解散纠纷,大多数诉讼请求的写法都和本案一样:要求解散,要求上缴缴销印章。但法院要么直接只判解散公司,忽略其他诉请,要么就和本案一样,驳回其他诉请,理由是“与本案无关”。以上,供参考。
关键词及案号
公司解散
(2021)苏0282民初14004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江苏BD公司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XX,股东为上海BD公司(认缴出资510万元,占股51%)、王X(认缴出资490万元,占股41%)。公司章程第十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约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第十三条约定:解散公司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年11月4日,王X向上海BD公司、江苏BD公司发函,言明其无法与上海BD公司继续合作,要求对江苏BD公司进行司法清算。
另查明,上海BD公司与江苏BD公司、王X就江苏BD公司对外工程款、借款、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2021年10月份左右,上海BD公司与江苏BD公司、王X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开会协商,但未能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
上海BD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江苏BD公司;2.江苏BD公司将公章及财务章上缴销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认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具备下列事由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上海BD公司具备股东身份,享有公司51%股权,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主体资格适格。同时认为,江苏BD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较大争议,股东间矛盾已不可调和,公司治理已然陷入僵局且已停业,结合江苏BD公司两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海BD公司请求解散江苏BD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审查的内容为江苏BD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情形,至于股东间的结算以及公司资料的处理问题与本案无关,对上述内容本案不予理涉。
一审裁判结果
一、解散江苏BD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上海BD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未搜到二审判决文书,一审判决应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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