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
4月21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并发布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本次推送的典型案例“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为起点,结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依据,对在认定主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并结合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特殊性探索了此类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
合议庭成员:邵明艳、张璇、梁铭全
承办人:张璇
原告:某贸易公司
被告:某工艺品公司、某科技公司
某贸易公司通过授权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某工艺品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以下简称抖音平台)的帐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某贸易公司认为某工艺品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598元。
法 院 审 理
本院一审认为,涉案商品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某工艺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对抖音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并考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范围逐渐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形,明确指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据此,结合涉案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特定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涉案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涉案平台中特定链接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涉案平台用户可在其抖音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明确,本案系结合案件事实对网络直播营销场景下抖音平台所属类型的认定,不影响该平台在其他场景下可被认定归属于其他类型平台。
对某科技公司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一方面,结合网络直播营销类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能力和成本等角度,提出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否则既在客观上难以实现,也不利于此类平台将有限的成本和精力投入到技术的研发或服务的改进上,从长远看亦将有损网络直播营销产业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归纳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认定某科技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某工艺品公司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 598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 型 意 义
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主播通过直播内容积累流量进而带货已经成为一类新的商业模式,直播平台也演变成了兼具为内容生产者和产品营销者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断个案中直播平台的性质并合理界定其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关系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为起点,结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依据,对在认定主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并结合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特殊性探索此类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本案既及时回应了主播带货类直播平台模式下的相关法律争议,也为此类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平台审核机制建设等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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