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售卖“剧本杀”作品 法院令其停售并赔偿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 陆英展
近年来,“剧本杀”游戏以引人入胜的精彩故事,沉浸式的体验互动,成为年轻人青睐的休闲方式,催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剧本杀”游戏爆火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层面的问题,其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发各界关注。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关于“剧本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邓某赔偿著作权人13000元。
基本案情
赵某系“剧本杀”作品的作者,该作品依法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2022年8月,赵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邓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某素材馆”中,公开售卖其“剧本杀”作品,并提供收费下载服务。赵某认为,其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大,且“剧本杀”的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被剧透之后玩家将不会重玩。赵某以邓某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其自身权益和作品的经济价值为由,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核心,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故事背景、任务流程、线索设计、玩法说明等,需要作者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的角色分别撰写不同的剧本,并含有对故事场景、故事氛围、人物形象特征、内心活动和角色对话的描述,与影视剧本存在部分类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剧本杀”作品属于新类型的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赵某作为“剧本杀”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邓某未经赵某授权同意,擅自在网络上出售其作品,并提供下载链接,邓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官调解,邓某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危害,愿意主动赔偿赵某损失,此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普及加速了各类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人们获取和使用各类作品也变得更加容易,同时,故意或者无意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变得非常普遍。“剧本杀”作为新类型的文字作品,由于其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侵权技术门槛较低、盗版形式简单,导致当前“剧本杀”行业侵权泛滥。本案中,邓某作为“剧本杀”从业者,未经著作权人赵某的授权,在网络店铺公开售卖侵权“剧本杀”作品,并提供收费下载服务,侵犯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维护了“剧本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盗版市场的嚣张气焰,具有较为良好的示范作用。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剧本杀”商家以及从业者应当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共同推进“剧本杀”行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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