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计轻微变更,购房者能否解约
【基本案情】
孙某为购买房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为装修交付,同时约定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否则孙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在装修过程中,因该户型房屋主卧室空间较小,且窗户的面积较小,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将该户型房屋主卧室和阳台的间隔均进行了拆除。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孙某收房,孙某拒绝接收房屋,并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个别设计作出轻微变动,不影响安全,且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房地产公司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判决驳回孙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更改,孙某无证据证明变动影响其居住安全,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情形。如孙某坚持不同意房地产公司作出上述变动,可要求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可以恢复原状,孙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